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9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毓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毓坪於民國98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901元及費用3197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陳毓坪於民國9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9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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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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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311000│陳毓坪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元 │ │1月13日起 │ │點九九 │
├──┼──────┼─────┼──────┼─────┼───────┤
│ 002│新臺幣607570│陳毓坪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1月13日起 │ │ │
├──┼──────┼─────┼──────┼─────┼───────┤
│ 004│新臺幣464元 │陳毓坪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 │ │1月25日起 │ │點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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