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908號
TNDV,103,司促,33908,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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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9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曾天邦
債 務 人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偉正

債 務 人 范美蘭
一、債務人展鋁股份有限公司宋偉正范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佰零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展鋁股份有限公司宋偉正范美蘭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展鋁股份有限公司宋偉正范美蘭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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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