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526號
TNDV,103,司促,33526,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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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甘庭瑋
債 務 人 甘國寶
債 務 人 陳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甘庭瑋前就讀私立萬能工商,邀同債務人甘國寶
   、陳雅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
   新臺幣565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甘庭瑋自10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658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
   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甘國寶陳雅萍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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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