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振宏於民國93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3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3年11月26日止累計81,019元正未給付,其中
30,657元為本金;50,27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振宏於民國9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分012期
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6日止累計135,250元正
未給付,(其中47,683元為本金,87,567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振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6日止累計231,437
元正未給付,其中80,325元為消費款;147,512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319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30657 │郭振宏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
│ │元 │ │1月27日 │ │5%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47683 │郭振宏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1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80325 │郭振宏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1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