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515號
TNDV,103,司促,32515,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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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以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以婷於民國10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1日止累計99,10
    8元正未給付,其中94,613元為本金;3,511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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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