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健平
鄭世義
被 告 輝利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第 十三條之約定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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