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4號
TNDV,102,訴,164,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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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簡家弘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被   告 吳青雄
訴訟代理人 吳文超
被   告 吳平聰
被   告 吳文章
      蘇義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崇瑩
被   告 陳玉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新浮
被   告 吳泓勳
訴訟代理人 洪利語
被   告 吳美眞
      吳木田
      吳木林
      吳木順
      吳神安
      吳科進(原名吳文欽)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汶憲
被   告 李楊玉鶯
      李振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振煌
被   告 李振亮
      李周甘杏
      吳春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玉惠
被   告 吳嘉寶
法定代理人 黃少蘭
被   告 吳佩姍
      蘇偉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崇瑩
被   告 蘇純君
      許勝雄
      蘇晉德
      蘇品慈
      蘇信榮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及
送達代收人 盛婉甄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吳燈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吳錐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信勇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信瑜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叔芬(原名吳麗華)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麗汝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麗琴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訴訟受告知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三仁
訴訟受告知
人     李輝陽
      葉振慧
      廖一濃
      王清祥
      張長泉
      游景平
      何文杞
      廖炳華
      楊進風
      黃春燦
      黃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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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