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簡家弘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被 告 吳青雄訴訟代理人 吳文超被 告 吳平聰被 告 吳文章 蘇義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崇瑩被 告 陳玉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魏新浮被 告 吳泓勳訴訟代理人 洪利語被 告 吳美眞 吳木田 吳木林 吳木順 吳神安 吳科進(原名吳文欽)兼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汶憲被 告 李楊玉鶯 李振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振煌被 告 李振亮 李周甘杏 吳春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玉惠被 告 吳嘉寶法定代理人 黃少蘭被 告 吳佩姍 蘇偉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崇瑩被 告 蘇純君 許勝雄 蘇晉德 蘇品慈 蘇信榮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 盛婉甄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吳燈輝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 代理人 王文文被 告 吳錐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信勇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信瑜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叔芬(原名吳麗華)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麗汝即吳東明之繼承人 吳麗琴即吳東明之繼承人訴訟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三仁訴訟受告知人 李輝陽 葉振慧 廖一濃 王清祥 張長泉 游景平 何文杞 廖炳華 楊進風 黃春燦 黃梅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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