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88號
TNDV,102,訴,1488,2014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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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樹炎
      林工喜
      林晏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以上上訴人與沈三看沈智賢二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1,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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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