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樹炎
林工喜
林晏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
以上上訴人與沈三看、沈智賢二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1,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