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蔡棟山
被告代表人
上二被告共 蔡文斌律師
同選任辯護 曾獻賜律師
人 劉聰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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