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惠慈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
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理由 參照)。觀諸同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219 條就偽造之 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以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 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智慧 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及其主要用於從事侵權之原料或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范惠慈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262、11586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 處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書各1 紙在卷可憑,依上揭商標法 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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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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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註冊商標名稱│商標權人 │註冊號數│商標專用權期限│查獲仿冒品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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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KITTY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1 年11月15日│㈠飾品共462個 │
│ │及圖 │ │ │ │㈡緞帶(100碼)共19捆 │
│ │ │ │ │ │㈢緞帶(50碼)共15捆 │
│ │ │ │ │ │㈣緞帶(30碼)共10捆 │
│ │ │ │ │ │㈤緞帶(20碼)共8捆 │
│ │ │ │ │ │㈥緞帶(10碼)共2捆 │
│ │ │ │ │ │㈦緞帶(3碼)共33捆 │
│ │ │ │ │ │㈧緞帶(2 碼)共8 捆 │
│ │ │ │ │ │㈨緞帶(1 碼)共1 捆 │
│ │ │ │ │ │(警方蒐證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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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Y MELODY及 │同上 │00000000│109 年6 月15日│飾品共12個 │
│ │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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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ittle Twin │同上 │00000000│同上 │㈠飾品共10個 │
│ │Stars及圖 │ │ │ │㈡緞帶(50碼)共1捆 │
│ │ │ │ │ │㈢緞帶(10碼)共5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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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HANEL(圖)│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107 年3 月31日│飾品共40個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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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