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子豪
被 告 葉紳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紳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 萬元,由具保人王子豪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紳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王子豪 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嗣被 告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70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 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 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上開 刑事判決1 份、送達證書2 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103 年11月13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 份等附 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