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389號
TNDM,103,聲,2389,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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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老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老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老得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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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