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377號
TNDM,103,聲,2377,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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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勇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勇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勇廷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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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