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31號
SLDV,106,司促,10631,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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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翔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耀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蔡翔宇於民國( 下同) 92年就讀育達商業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耀根曾素貞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
     借支417,638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
     日或退伍日( 100 年09月04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
     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5月04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85,141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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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