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2587號
TNDM,103,簡,2587,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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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大代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9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大代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第2列所載「1620地號土地」,更正為「0000-0000地號土 地」。
⒉第8列所載「姜大代因之心生不滿」,補充為「姜大代因 之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⒊第10列所載「辱罵馮清雲約20次」,補充為「接續辱罵馮 清雲約20次」。
㈡證據欄部分:
⒈刪除「被告姜大代於警詢之自白」。
⒉增加「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 影本」。
二、按依現今社會上之通念,認為在爭吵後,再朝對方罵稱「幹 你娘」、「雞歪」等穢語,即有貶低、不屑他人之意,是使 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 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被告姜大代所為「幹你娘雞 歪(臺語音)」穢語,依據社會通念,顯屬侮辱之言語甚明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上開穢語辱罵告訴人馮清 雲約20次,因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出言辱罵他人,致告訴人之名 譽受到貶損,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名譽法益 之法治觀念均待加強,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行為時已屆75 歲高齡,兼衡告訴人名譽貶損之程度、被告教育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9414號
被 告 姜大代 男 7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里○○街00巷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大代馮清雲均係向同一地主承租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耕種,並為耕種土地相鄰關係。詎姜大代於 民國103年2月下旬某日,在上址土地內其承租耕地,噴灑除 草劑,不慎毀損相鄰之馮清雲承租耕地內稻作約3平方公尺 ,致令不堪用(毀損器物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姜大代 於同年月28日上午8時40分許,在上址土地內,馮清雲因懷 疑上揭稻作受損係由姜大代所為,乃與姜大代發生口角爭執 ,姜大代因之心生不滿,在上址土地即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以穢語「幹你娘雞歪(臺語音)」等 語辱罵馮清雲約20次,足以貶損馮清雲在社會上之評價。二、案經馮清雲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大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馮清雲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 照片6張。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 要件,司法院30年院字第2779號解釋足資參照。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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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