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甫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54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5388 號、102
年度偵字第17388 號、103 年度偵字第668 號、103 年度偵字第
1055號、103 年度偵字第105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516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度偵字第29126 號),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甫丞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甫丞明知不法犯罪集團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 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印章、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帳,以 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並預見一般取得他人 電話號碼、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 密切關聯,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容任他人 使用其申辦之行動電話SIM 卡、金融帳戶資料,以遂行詐騙 他人財物之犯行,先後:㈠於民國100 年間,在臺南市仁德 交流道,將其所申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交給網路借貸公司旗下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男子,供作借款擔保。嗣於102 年1 月間,黃甫丞無 法依約還款,該借貸公司向其表示擬將上開帳戶資料賣給他 人,黃甫丞竟未就上開帳戶辦理停用或報警等處理,而容任 他人轉售予詐騙集團抵債,作為詐騙集團詐欺之工具。㈡於 101 年12月28日,與該借貸公司所派之催款人員,前往臺南 市大同路某通訊行,申辦威寶電信公司之0000000000行動電 話門號後,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予該借貸公司人 員,再轉交予小兵立大功刊登收購門號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供他人作為詐騙集團詐欺取財與作為蒐集人頭帳戶 之聯繫工具。
二、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黃甫丞上開申辦之威寶電信公司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⒈於102 年7 月間某時,以上開電話作為「台南借款」貸款 廣告之聯絡電話,與主觀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可能
構成犯罪之洪筱媛取得聯絡,洪筱媛遂以寄送方式,提供 伊所申辦之第一銀行赤崁分行、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京城銀行)府城分行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自 稱「張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洪筱媛涉犯幫助詐欺 取部分,本院另行判決)。
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 年 7 月2 日上午11時,佯稱來來廣告「羅先生」向邵弘毅表 示可提供貸款服務,並留下上開門號供作聯繫之用,致邵 弘毅陷於錯誤,於102 同7 年2 月4 日中午12時許,在高 雄市岡山區岡山交流道統聯客運旁的寄貨行,將其所申辦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145 支燕巢郵局(下稱燕巢郵 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託運至嘉義市火車站北 站,交付指定之「中南企業」收件。
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自由時 報之分類廣告上以上開門號作為貸款廣告之聯絡電話,致 李慈娟於102 年7 月4 日撥打該廣告上之連絡電話後陷於 錯誤,而將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寄往高雄市某處收件。
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報紙上 分類廣告上以上開門號作為貸款廣告之聯絡電話,致吳俊 樺於102 年6 月28日、同年7 月3 日、同年7 月5 日撥打 廣告上之聯絡電話後陷於錯誤,以貨運「空軍一號」寄件 ,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下稱板橋 郵局)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往嘉義明香站予詐騙集團 成員收件。
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報紙上 分類廣告上以上開門號作為貸款廣告之聯絡電話,致王英 蔚於102 年7 月8 日9 時43分許撥打該廣告上之電話聯絡 ,並於102 年7 月9 日某時,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 000 號「國軍一號貨運行」,以貨運寄件方式,將其申辦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予自稱「周小姐 」之成年女子。
㈡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黃甫丞 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洪筱媛上開第一銀行 赤崁分行帳戶、京城銀行府城分行帳戶、邵弘毅上開燕巢郵 局帳戶、李慈娟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吳俊 樺上開板橋郵局帳戶、王英蔚上開玉山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作 為人頭帳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匯款(詐騙時間、方式、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均詳如
附表所示)。
四、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及吳華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張梅華、陳靜雯、蕭帟絃、施奕丞訴 由臺南市政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劉庭如(原名劉寶蓮)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大 溪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併辦 ,杜淑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甫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 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被告黃甫丞確有因與民間借貸集團間之債務問題,提供事實 欄㈠㈡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其所申辦 之威寶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SIM 卡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 、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嗣上開行動電話輾轉為詐騙集團 之成員取得後,該集團所屬成員即以事實欄㈠之方式,取 得洪筱媛申辦之金融帳戶,並騙取邵弘毅、李慈娟、吳俊樺 、王英蔚申辦之金融帳戶,復將被告黃甫丞、洪筱媛、邵弘 毅、李慈娟、吳俊樺、王英蔚所有之金融帳戶分別供作人頭 帳戶使用。並以事實欄㈡之方式,以被告黃甫丞之上開門 號及其他門號作為人頭電話(其中附表編號13係使用被告黃 甫丞提供之門號),以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方式,詐騙 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人,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等情,亦 據證人蔡政霖、吳華育、童詩涵、謝宇柔、黃文賢、張梅華 、陳靜雯、蕭帟絃、施奕丞、邵弘毅、廖佳君、楊善如、黃 雪梅、李慈娟、潘稜蓁、吳俊樺、林韋君、杜淑芬、王英尉 、施秀連、劉庭如(原名劉寶蓮)、林雅惠、林元秋於警詢 中證述詳實(南市警五卷第17頁正面及背面、第22頁正面及 背面、第25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第35頁,歸仁警卷第4 頁 正面及背面、第8 頁至第11頁、第14頁正面及背面、第19頁 正面至第20頁正面、第24頁正面及背面,岡山警卷第17頁至
第21頁、第27頁正面至第29頁正面、第44頁正面至第45頁正 面、第54頁至第55頁,枋寮警卷第1 頁至第4 頁、第12頁正 面至第13頁背面、新北檢偵第3 頁正面至第4 頁正面、第66 頁至第66-1頁、第17頁正面至背面、第27頁至第28頁,桃園 檢偵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15頁正面至背面、第24頁第25頁 、第31頁至第33頁、第41頁至第42頁),並有上開第一銀行 赤坎分行、京城銀行府城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燕巢郵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洲分行、板橋文化路郵局 及玉山銀行八德分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證人蔡 政霖、吳華育、童詩涵、謝宇柔、黃文賢、張梅華、陳靜雯 、蕭帟絃、施奕丞、廖佳君、楊善如、黃雪梅、潘稜蓁、林 韋君、杜淑芬、施秀連、劉庭如(原名劉寶蓮)、林雅惠、 林元秋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單等證在卷可憑 (見南市警五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41頁至第46頁、第21頁 、第24頁、第32頁、第37頁,歸仁警卷第30頁至第32頁、第 5 頁、第12頁、第15頁、第21頁、第27頁,岡山警卷第24頁 至第25頁、第35頁、第52頁、第61頁,枋寮警卷第25頁至第 31頁、第18頁,新北檢偵卷第40頁至第42頁、第18頁、第26 頁,桃園檢偵卷第54頁至第64頁、第17頁、第26頁、第34頁 、第46頁)。
三、再各類形式利用電話、電腦網路進行詐騙,或竊取他人汽機 車、鴿子、寵物,並收購人頭帳戶作為工具以利行騙或恐嚇 他人匯款贖回物品、賽鴿,而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 、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之事例,無日無時在平面、電子 媒體經常報導,且經警察、金融、稅務單位在各公共場所張 貼防騙文宣宣導周知,是上情應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另金 融機構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 高,衡諸常理,若非與存戶本人有密切關係,絕無可能隨意 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況於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利用存入最低開戶 金額之方式,任意在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作為提、 存款之用,甚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 用,實無向不特定人購買帳戶必要;基此,苟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辦帳戶,反而徵求不特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 衡情當知渠等取得之帳戶資料,應有隱瞞資金之存提過程, 及避免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而通常均被利用於從事與財 產有關之犯罪,以供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 並利於逃避執法人員查緝等情,亦均為週知之事實。被告黃 甫丞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借貸公司的人說可能會拿去賣,我 有說不要,存簿在他那邊,我沒有再試其他方式把帳戶拿回
來,對方有說會拿去用,但是我也沒辦法等語(見本院卷第 146 頁背面至第147 頁背面),堪認被告黃甫丞對於提供上 開金融帳戶資料、行動電話SIM 卡可能構成幫助他人財產犯 罪乙節,確已有所預見。被告黃甫丞犯行,洵堪認定, 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甫丞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同年6 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法定刑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銀元)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 0 元以下罰金」,其中修正前罰金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可科或併科30,000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則可科或併科500,000 元以下罰金,已提高 罰金刑部分之最高刑度。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 第339 條顯然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予以論處,合先敘明。 ㈡被告黃甫丞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將其所有之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SIM 卡交付與借貸公司之人,嗣轉手為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該集團成員即利用被告黃甫丞之幫助,為事實欄㈠⒉至⒌ 、㈡所示之詐騙行為,被告黃甫丞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又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應認其所為係幫 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黃甫丞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 告黃甫丞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供詐騙集團詐 騙附表編號5 至9 之人;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供詐騙集團詐騙邵弘毅、李慈娟、吳俊樺、王英蔚(事 實欄㈠⒉至⒌之金融帳戶所有人)之金融帳戶資料、潘稜 蓁即附表編號13之匯款人,並供詐騙集團取得洪筱媛之帳戶 ,再以洪筱媛、邵弘毅、李慈娟、吳俊樺、王英蔚之帳戶分 別詐騙附表編號1 至4 、10至19之人。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 及提供門號之行為,均係一幫助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 第55條之想像競合處斷。上開2 次幫助行為間,行為互殊、 時地有異,堪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黃甫丞幫助他人犯罪,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檢察官另案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偵字第12516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 第29126 號)即被告黃甫丞如附表編號14至19之幫助詐欺犯 行部分,雖未提起公訴,然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幫助詐欺犯 行間,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其與已起訴之上開犯行,應為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黃甫丞現今社會詐 騙集團猖獗,被害人事後因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隱匿贓款 而追償不易之事時有耳聞,竟仍提供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SI M 卡供他人詐騙使用,增加被害人事後追索、尋求救濟之困 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危害社會秩序甚為重大 ,且事後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惟念 被告黃甫丞於本案前並無其餘犯罪前科之素行、犯後亦坦承 犯行,暨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況(見本院卷第147 頁背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參以上開2 罪之犯罪時間間隔非長、詐騙總額等節, 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
四、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黃甫丞除提供事實欄㈡所示之威寶 電信公司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SIM 卡外,同日並至遠傳電 信公司門市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臺灣大哥大電 信公司門市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門 號後,將另外3 張SIM 卡交付借貸公司之催債人員;㈡詐騙 集團於取得被告黃甫丞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 上開4 張SIM 卡後,佯稱出售演唱會門票之方式詐騙被害人 許雅婷(附表編號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復指示被害 人蕭帟絃、施奕丞、廖佳君、黃雪梅(附表編號8 至10、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至11、13)前往便宜商店代為購買遊 戲點數,其中被害人蕭帟絃、廖佳君、黃雪梅並告知點數卡 序號及密碼受有損害,因認被告黃甫丞此部分亦應成立刑法 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幫助詐欺罪等語 。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黃甫丞交付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之SIM 卡,均與本案認定之詐欺犯行無關,且被害人許雅婷 、蕭帟絃、施奕丞、廖佳君、黃雪梅雖受有前揭之詐騙,但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其等所用之人頭電話非被告黃甫丞於事實 欄所提供。而編號20之匯款帳戶,既非被告黃甫丞所申辦 之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亦無證據證明係透過被告黃
甫丞之門號取得,檢察官更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稱起訴書附 表編號1 係誤載(見本院卷26頁背面)。此外,本院復查無 證據證明該部分成立犯罪,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若此部分 構成犯罪,則與本院前開認定有罪之部分成立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詐騙對象│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詐騙方式 │備註(與黃│
│ │ │ │(新臺幣│ │ │甫丞有關之│
│ │ │ │) │ │ │部分) │
├──┼────┼────┼────┼────┼─────────────┼─────┤
│ 1 │蔡政霖(│102 年7 │24,806元│洪筱媛京│蔡政霖於102 年7 月5 日18時│人頭帳戶:│
│ │被害人)│月5 日19│(含轉帳│城銀行府│30分許,在清華大學校園內接│詐欺集團成│
│ │ │時許 │手續費15│城分行帳│到詐騙集團去電佯稱其網路購│員取得上開│
│ │ │ │元)、29│戶(帳號│買東西帳務有誤,並誘使蔡政│黃甫丞申辦│
│ │ │ │,985元 │000-0000│霖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之威寶門號│
│ │ │ │ │1933) │列款項。 │後,以該電│
├──┼────┼────┼────┼────┼─────────────┤話作為網路│
│ 2 │吳華育(│102 年7 │29,985元│洪筱媛京│吳華育於102 年7 月5 日18時│廣告之聯絡│
│ │告訴人)│月5 日19│ │城銀行府│7 分許,在住處接到詐騙集團│電話,取得│
│ │ │時6 分 │ │城分行帳│去電表示誤認其將加入優惠服│同案被告洪│
│ │ │ │ │戶(帳號│務,並誘使吳華育依指示操作│筱媛之京城│
│ │ │ │ │000-0000│提款機而詐騙左列款項。 │銀行府城分│
│ │ │ │ │1933) │ │行、第一銀│
├──┼────┼────┼────┼────┼─────────────┤行赤崁分行│
│ 3 │童詩涵(│102 年7 │27,815元│洪筱媛第│童詩涵於102 年7 月5 日21時│之帳戶。 │
│ │被害人)│月5 日21│ │一銀行赤│53分許,接到詐騙集團佯裝為│ │
│ │ │時59分 │ │崁分行帳│女人我最大購物網站客服人員│ │
│ │ │ │ │戶內(帳│去電,佯稱伊在便利商店領取│ │
│ │ │ │ │號007-68│網站上購買之物品時簽錯單子│ │
│ │ │ │ │049322)│將造成重複訂購問題,並誘使│ │
│ │ │ │ │ │童詩涵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 │
│ │ │ │ │ │騙左列款項。 │ │
├──┼────┼────┼────┼────┼─────────────┤ │
│ 4 │謝宇柔(│102 年7 │29,980元│洪筱媛第│謝宇柔於102 年7 月5 日21時│ │
│ │被害人)│月5 日22│(不含轉│一銀行赤│5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裝為│ │
│ │ │時39分 │帳手續費│崁分行帳│BBQUEEN 賣家去電,佯稱伊之│ │
│ │ │ │15元) │戶內(帳│前購物遭工作人員誤植為12期│ │
│ │ │ │ │號007-68│持續扣款,並誘使謝宇柔依指│ │
│ │ │ │ │049322)│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列款項│ │
│ │ │ │ │ │。 │ │
├──┼────┼────┼────┼────┼─────────────┼─────┤
│ 5 │黃文賢(│102 年4 │29,980元│黃甫丞臺│黃文賢於102 年4 月16日18時│人頭帳戶:│
│ │被害人)│月16日19│ │灣中小企│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去電佯│黃甫丞申辦│
│ │ │時20分許│ │業銀行永│裝為手機殼業者,佯稱伊之前│之臺灣中小│
│ │ │ │ │康分行帳│轉帳購買手機殼出問題致每月│企業銀行永│
│ │ │ │ │戶(帳號│將遭扣款1980元,並誘使黃文│康分行帳戶│
│ │ │ │ │000-0000│賢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 │
│ │ │ │ │4292) │列款項。 │ │
├──┼────┼────┼────┼────┼─────────────┤ │
│ 6 │張梅華(│102 年4 │10,989元│黃甫丞臺│張梅華於102 年4 月16日,在│ │
│ │告訴人)│月16日19│ │灣中小企│住家接獲詐騙集團佯裝為土銀│ │
│ │ │時50分 │ │業銀行永│銀行人員,佯稱伊在露天拍賣│ │
│ │ │ │ │康分行帳│網購物後至萊爾富取貨時店員│ │
│ │ │ │ │戶(帳號│給錯簽收單,致匯款帳戶將遭│ │
│ │ │ │ │000-0000│持續扣款,並誘使張梅華依指│ │
│ │ │ │ │4292) │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列款項│ │
│ │ │ │ │ │。 │ │
├──┼────┼────┼────┼────┼─────────────┤ │
│ 7 │陳靜雯(│102 年4 │29,989元│黃甫丞臺│陳靜雯於102 年4 月16日19時│ │
│ │告訴人)│月16日19│ │灣中小企│9 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裝為│ │
│ │ │時56分許│ │業銀行永│露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去電,│ │
│ │ │ │ │康分行帳│佯稱伊之前購買商品操作貨到│ │
│ │ │ │ │戶(帳號│付款時,因客服操作不當而造│ │
│ │ │ │ │000-0000│成帳戶將遭每月自動分期扣款│ │
│ │ │ │ │4292) │,並誘使陳靜雯依指示操作提│ │
│ │ │ │ │ │款機而詐騙左列款項。 │ │
├──┼────┼────┼────┼────┼─────────────┤ │
│ 8 │蕭帟絃(│102 年4 │7,998元 │黃甫丞臺│蕭帟絃於102 年4 月16日19時│ │
│ │告訴人)│月16日20│ │灣中小企│9 分許,在住處接獲詐騙集團│ │
│ │ │時4 分許│ │業銀行永│去電佯稱伊網路訂單有誤將遭│ │
│ │ │ │ │康分行帳│扣款12次,而誘使蕭帟絃依指│ │
│ │ │ │ │戶(帳號│示操作提款機詐騙左列之款項│ │
│ │ │ │ │000-0000│。 │ │
│ │ │ │ │4292) │ │ │
├──┼────┼────┼────┼────┼─────────────┤ │
│ 9 │施奕丞(│102 年4 │10,100元│黃甫丞臺│施奕丞於102 年4 月16日21時│ │
│ │告訴人)│月16日21│ │灣中小企│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裝為│ │
│ │ │時48分 │ │業銀行永│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去電,佯稱│ │
│ │ │ │ │康分行帳│伊購買相機包時處理程序錯誤│ │
│ │ │ │ │戶(帳號│將導致每期扣款,並誘使施奕│ │
│ │ │ │ │000-0000│丞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 │
│ │ │ │ │4292) │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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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廖佳君(│102 年7 │25,000元│邵弘毅燕│廖佳君於102 年7 月5 日18時│人頭帳戶:│
│ │被害人)│月5 日20│(含轉帳│巢郵局帳│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裝為│詐欺集團成│
│ │ │時30分 │手續費15│戶內(帳│網路拍賣賣家去電,佯稱伊購│員取得上開│
│ │ │ │元) │號032131│物有錯誤而設定成批發客戶,│黃甫丞申辦│
│ │ │ │ │8 ) │將一直寄物品給伊,並誘使廖│之威寶門號│
│ │ │ │ │ │佳君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未成功│後,以事實│
│ │ │ │ │ │後,再誘使廖佳君換卡操作提│欄㈠⒉之│
│ │ │ │ │ │款機,廖佳君乃向其父親借富│方式詐得,│
│ │ │ │ │ │邦銀行金融卡再度依指示操作│邵弘毅申辦│
│ │ │ │ │ │提款機而遭詐騙左列款項。 │之燕巢郵局│
├──┼────┼────┼────┼────┼─────────────┤帳戶。 │
│ 11 │楊善如(│102 年7 │19,876元│邵弘毅燕│楊善如於102 年7 月5 日,接│ │
│ │被害人)│月5 日19│ │巢郵局帳│到詐騙集團佯裝為女人我最大│ │
│ │ │時44分許│ │戶內(帳│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去電,佯稱│ │
│ │ │ │ │號032131│伊在購物時因會計小姐疏失誤│ │
│ │ │ │ │8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 │
│ │ │ │ │ │扣款12個月,並誘使楊善如依│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列款│ │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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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黃雪梅(│102 年7 │29,989元│邵弘毅燕│黃雪梅於102 年7 月5 日18時│ │
│ │被害人)│月5 日晚│ │巢郵局帳│44分許,接到詐騙集團佯裝為│ │
│ │ │上7 時6 │ │戶內(帳│網路拍賣客服人員去電,佯稱│ │
│ │ │分許 │ │號032131│之前伊收貨時誤簽到12期付款│ │
│ │ │ │ │8 ) │欄位,並誘使黃雪梅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而詐騙左列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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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潘稜蓁(│1.102 年│1.10,000│李慈娟所│潘稜蓁於102 年7 月9 日見詐│詐欺電話:│
│ │被害人)│ 7 月9 │ 元 │有之臺灣│欺集團於自由時報所刊登之不│以黃甫丞申│
│ │ │ 日中午│ │中小企業│實貸款廣告後,即撥打該廣告│辦之097141│
│ │ │ 12時許│ │銀行潮州│上登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3631號之門│
│ │ │2.同日中│2.11,000│分行帳戶│話欲辦理貸款,詐騙集團成員│號撥打。 │
│ │ │ 午12時│元 │內(帳號│即對其詐稱:需先匯款,證明├─────┤
│ │ │ 6 分許│ │00000000│有還款能力云云,使潘稜蓁陷│人頭帳戶:│
│ │ │ │ │93)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取得上開│
│ │ │ │ │ │ │黃甫丞申辦│
│ │ │ │ │ │ │之威寶門號│
│ │ │ │ │ │ │後,以事實│
│ │ │ │ │ │ │欄㈠⒊之│
│ │ │ │ │ │ │方式詐得,│
│ │ │ │ │ │ │李慈娟申辦│
│ │ │ │ │ │ │之臺灣中小│
│ │ │ │ │ │ │企業銀行潮│
│ │ │ │ │ │ │洲分行帳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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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韋君(│102年7月│29,989元│吳俊樺所│林韋君於102 年7 月4 日18時│人頭帳戶:│
│ │被害人)│4 日晚上│ │有之板橋│33分許,接到詐騙集團佯裝為│詐欺集團成│
│ │ │7 時 53 │ │文化路郵│係民視購物網之人員去電,佯│員取得上開│
│ │ │分 │ │局帳戶內│稱伊在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黃甫丞申辦│
│ │ │ │ │(帳號03│,並誘使林韋君依指示操作提│之威寶門號│
│ │ │ │ │00000000│款機而詐騙左列款項。 │後,以事實│
│ │ │ │ │) │ │欄㈠⒋?│
├──┼────┼────┼────┼────┼─────────────┤坐式詐得,│
│ 15 │杜淑芬(│102 年7 │69,983元│吳俊樺所│杜淑芬於102 年7 月4 日晚上│吳俊樺申辦│
│ │告訴人)│月4 日晚│ │有之板橋│7 時13分許,接到詐騙集團佯│之板橋郵局│
│ │ │上8 時45│ │文化路郵│裝為係民視消費高手購物網之│帳戶。 │
│ │ │分許 │ │局帳戶內│會計人員去電,佯稱伊在購物│ │
│ │ │ │ │(帳號03│時誤設為分期付款,並誘使杜│ │
│ │ │ │ │00000000│淑芬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 │
│ │ │ │ │) │左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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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施秀連(│102年7月│110,000 │王英尉玉│施秀連於102 年7 月15日上午│人頭帳戶:│
│ │被害人)│15日上午│元(不含│山銀行八│10時許,在其娘家住處接到詐│詐欺集團成│
│ │ │11時30分│匯款手續│德分行帳│騙集團去電佯以其友人洪文雅│員取得上開│
│ │ │許 │費30元)│戶內(帳│名義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訛稱│黃甫丞申辦│
│ │ │ │ │號027797│需款孔急而向伊借款,並要求│之威寶門號│
│ │ │ │ │9207) │匯款至左列帳戶,使施秀連陷│後,以事實│
│ │ │ │ │ │於錯誤而詐騙左列款項。 │欄㈠⒌之│
├──┼────┼────┼────┼────┼─────────────┤方式詐得,│
│ 17 │劉庭如(│102 年7 │50,000元│王英尉玉│劉庭如於102 年7 月15日下午│王英蔚申辦│
│ │告訴人,│月17日19│(不含匯│山銀行八│2 時許,在其住處接到詐騙集│之玉山銀行│
│ │原名劉寶│時6 分 │款手續費│德分行帳│團去電佯以其友人魏美華名義│八德分行帳│
│ │蓮) │ │30元) │戶內(帳│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訛稱因定│戶。 │
│ │ │ │ │號027797│期存款到期需借款而向伊借款│ │
│ │ │ │ │9207) │,並要求匯款至左列帳戶,使│ │
│ │ │ │ │ │劉庭如陷於錯誤而詐騙左列款│ │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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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林雅惠(│102年7月│20,030元│王英尉玉│林雅惠於102 年7 月17日晚間│ │
│ │被害人)│17日下午│(不含轉│山銀行八│7 時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 │
│ │ │7時30分 │帳手續費│德分行帳│裝為網路購物賣家去電,訛稱│ │
│ │ │ │15元) │戶內(帳│伊付款時統一超商條碼刷錯導│ │
│ │ │ │ │號027797│致變成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 │
│ │ │ │ │9207) │作自動提款機解除分期設定,│ │
│ │ │ │ │ │誘使林雅惠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詐騙左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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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元秋(│102 年7 │28,985元│王英尉玉│林元秋於102 年7 月17日晚間│ │
│ │被害人)│月17日下│ │山銀行八│7 時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 │
│ │ │午7 時30│ │德分行帳│裝為客戶服務人員去電,佯稱│ │
│ │ │分許 │ │戶內(帳│店員操作不當將付款方式變成│ │
│ │ │ │ │號027797│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9207) │提款機及購買MYCARD點數,誘│ │
│ │ │ │ │ │使被林元秋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而詐騙左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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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許雅婷 │102 年6 │4,000元 │劉宗樺華│被害人許雅婷於102 年6 月17│無 │
│ │ │月17日下│ │南銀行水│日晚間8 時30分許,上網至露│ │
│ │ │午9 時46│ │湳分行帳│天拍賣網站購買SHE 演唱會門│ │
│ │ │分許 │ │戶內(帳│票兩張,隨即左列時間透過網│ │
│ │ │ │ │號008426│路ATM 轉帳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 │ │ │ │49667 )│號,因遲未收到門票,與賣方│ │
│ │ │ │ │ │連繫,對方留下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以供聯絡,再經│ │
│ │ │ │ │ │聯繫,仍未收到該門票,查詢│ │
│ │ │ │ │ │該拍賣帳號,該賣家已遭封鎖│ │
│ │ │ │ │ │且顯示為「高風險賣家」,始│ │
│ │ │ │ │ │知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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