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33號
TNDM,103,易,333,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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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東河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東河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凌晨5時3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 路000號吳彥祺所經營之「讚不絕口火鍋店」,徒手破壞瓦 斯櫃鎖頭後,竊取20公升裝瓦斯1桶,得手後放置在上開重 機車腳踏板處離去,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項、第30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足供參 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證人吳彥祺於警詢之 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照片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從頭到尾都說我 沒有偷拿瓦斯桶,我是在土地公那邊被巡邏車攔下來,把我 抓回分局後,就採我的指印,也沒有驗到我的指紋等語。經 查:
㈠、本案係警方於102年12月13日受理吳彥祺報案,指稱其放置 於騎樓瓦斯櫃內之瓦斯遭竊乙事,警方遂調閱現場監視器發 現竊賊於102年12月13日凌晨5時29分騎乘機車,前往竊取物 品,且該竊賊所騎乘之機車載有許多厚紙板,警方研判竊嫌 應係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可能同時、地再次經過,故警方乃 於102年12月14日至該處執行定點守望,發覺被告於上午5時 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經過,其特徵與監 視器影像內之竊賊相似、機車型式相符、機車均載有資源回 收物品、且於機車坐墊右側處有相同之破損痕跡等情,即在



臺南市○區○○路000號將被告攔停盤詰,發覺被告有多筆 竊盜前科,而認被告嫌疑重大,予以函送偵辦等情,業經證 人郭銘斌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易字卷第39頁至第40頁),且 有職務報告1份附卷可查(見易字卷第27頁)。顯見警方係 憑被告之外貌、職業、所騎乘機車之外觀及騎車經過失竊地 點時間相似等跡象,而認定被告涉嫌本案犯行重大。㈡、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拍攝之影像,僅發現有一頭戴安全帽 之男子行竊,並無法據以判斷該男子即為被告乙情,有本院 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易字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又竊 賊所騎乘之機車影像並未清晰,尚難遽認與被告所騎乘之機 車型式相同,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被告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照片4張在卷可供比對(見警卷第16 頁至第18頁),故被告是否確為失竊現場之竊賊,不無疑義 。何況,曾觀看過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現場查獲被告之司法警 察即證人郭銘斌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不能說沒有誤判 被告即為竊賊之機率,但我覺得機會不大等語(見易字卷第 40頁),益徵證人郭銘斌亦無法形成本案確為被告所為之心 證。
㈢、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102年12 月12日至102年12月15日間之通聯紀錄,未發現被告於102年 12月13日凌晨5時30分許有使用該門號,進而得知其基地台 位置之情,有前揭門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 見易字卷第24頁)。
㈣、此外,證人吳彥祺於警詢之證述僅能證明其有遭竊之經過, 卻無法證明為被告所為;另被告雖有竊盜前科,但無法據此 推論本件是被告涉案。故檢察官所舉之證人證述及證物,均 不足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書所載竊盜之事實。
五、參諸上情,檢察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 告有參與本件竊盜行為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本件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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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