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伯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
第555、5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
如下:
主 文
施伯樫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 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施伯樫前曾因竊盜、恐嚇案件,分別被判處有期 徒刑3月、8月10次、1年及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及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3日假釋出獄,至102年1 月20日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其明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予他人使用,將會遭用於不法之途,並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 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 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 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 若他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竟基於幫助 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2年8月8日至10月間某日,將其所申 請之台灣銀行安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等交予不詳姓名之人所組成之擄鴿恐嚇取財集團成 員使用。嗣於同年10月28日、29日,該擄鴿恐嚇取財之成員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打電話通知如附表所列鄭千斛 等人,向鄭千斛等人聲稱捕捉到鄭千斛等人之賽鴿,要鄭千 斛等人匯款35元(新台幣下同)至2萬元不等之贖款至前開 帳戶內,否則不予放回,致鄭千斛等人心生畏懼而如數匯款 ,嗣擄鴿恐嚇取財集團並未將鴿子放回,鄭千斛等人因而報 警,由警循線查獲。
三、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鄭千斛、洪龍地、吳祺祥、盧志明及被害人鄭勳谷、 李志中、林秀芳、黃玉環、陳豐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所有前開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影 本。
四、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構成要件 以外提供帳戶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 嚇取財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又被告交付存摺等物之一行為,幫助擄鴿恐嚇取 財集團得以於遂行對附表被害人鄭千斛等9人前後多次恐嚇 取財之犯行,係屬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 盜等前案紀錄,甫於101年1月3日假釋出獄,至102年1月20 日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先加後 減之。爰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恐嚇取財與詐騙行為猖獗, 仍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助長他人犯罪,增加政府查緝困難 ,對於大眾財產交易安全危害非輕,並分別致被害人鄭千斛 等9人受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上之損失,以及犯後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恐嚇時間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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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千斛│102年10月28日13時許 │同日13時50分許匯7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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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洪龍地│102年10月29日 │同日14時40分許匯3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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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祺祥│102年10月29日 │同日15時5分許匯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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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勳谷│102年10月29日 │同日14時24分許匯3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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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志中│102年10月28日 │同日13時55分匯5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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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秀芳│102年10月29日 │同日14時35分匯30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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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玉環│102年10月29日 │同日13時25分許匯35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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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盧志明│102年10月29日 │同日16時許匯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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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豐春│102年10月29日13時55 │同日14時25分匯35元 │
│ │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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