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文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無罪之裁判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 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 10條第4 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 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上 訴字第108 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自99年7 月29日至同年 8 月20日遭羈押23日等情,具狀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11萬5 千元。惟聲請人未依前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無罪之確 定裁判書正本,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補償法 第16條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