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093號
TNDM,102,訴,1093,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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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茂源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殷茂源於民國79年底至82年底期間,擔 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下 稱佳里榮家)之採購人員,其與佳里榮家前主任程新勝於86 年5月間,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遭受調查(嗣均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6年度偵字第9347號提起公訴 ,下稱前案),竟於86年5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地點,偽 造82年5月6月至同年9月1日期間之現金帳冊1紙(監察院審 議意見認係犯刑法第165條之偽造證據罪,已罹於追訴權時 效),做為程新勝指示其浮報價額之明細資料。殷茂源明知 上開現金帳冊中,如附表所示之3筆資料(其中編號2及3為 同一筆採購),並非其任內購辦之公用物品,詎其於98年6 月23日上午9時1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5法庭, 就程新勝涉案部分(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355號案件),以 證人身分做證時,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扣案現金帳冊是伊所記載, 浮報方式有以少報多、以無報有二種,之前在法院陳述過, 附表上浮報金額、去向都實在云云,致使法院為不利於程新 勝之認定等語,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殷茂源業於103年12月24日死亡 ,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1頁、第212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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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 摘要 │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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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5/12 │收入(窗簾)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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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6/5 │收入廚房用品│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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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6/5 │收入碗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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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