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蔡信雄
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