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340號
TPDA,103,簡,340,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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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蔡信雄
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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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