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3年度,14號
TPDA,103,救,14,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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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燥煌
代 理 人 林順益律師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 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 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陳述 單、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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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