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411號
TPDA,103,交,411,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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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411號
原   告 李天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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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