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143號
TPDA,103,交,143,201412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   告 王錦弘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黃子娗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
華民國103年3月26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Z00000000號裁決,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3月26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 -Z00000000號裁決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3,800 元,並 記違規點數1點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 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依同法第237 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楊金樹,嗣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詹政良,有臺北市政府103年10月23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 0000號令附卷可稽。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詹政良具狀聲請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102 年10月19日晚間7時15分許行經國道3號南向78.9公里處,因 「限速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31公里,超速21 公里」,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攔停舉 發,並移送被告。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 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3年3月26 日北市裁 罰字第裁22-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3,800 元,並記違 規點數1 點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10月20日晚間,原告行經北二高由北往南方向,遭員警以 測速槍攔檢,告知時速131 公里超速違規,原告無法認同 。蓋原告行車多年,從未行車超速。平日行速超過100 公 里,即會因車輛懸吊系統過軟,產生漂浮感而心生畏懼, 況夜間行車,原告視力欠佳,更會減速慢行。當晚全家 4 人皆在車上,又不趕時間,不可能不顧全家安危而超速, 更何況是時速130公里,簡直罪夷所思。




(二)原告車輛所配GPS衛星導航,在時速超過105公里時會主動 善意提醒,當晚未聞該系統有任何警示。況事發時有一白 色車輛自右前方快速通過,未見員警取締,原告質疑本件 取締之合理性(不可能時速超過110 公里)與正確性(違 規車輛是否為本人所駕駛)。另員警取締夜間違規之方式 亦難令人苟同。員警直接自路肩衝出,向車道揮手攔檢。 當下原告還以為是員警發生緊急事件需要協助,令人無法 及時應變或配合,徒增危險。
(三)原告提起訴訟主要是因為員警無法提出令人信服之證據, 無法證明違規車輛確實是原告車輛,僅憑員警目視即指摘 是原告駕駛,原告自始即不承認。被告僅能提出測速槍的 檢驗合格報告,證據薄弱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原告駕駛6707-EY號自小客車於102年10月19日晚間7時 15 分許,在國道3號公路南向78.9公里處超速違規(行速131 公里,限速110公里,超速21公里,測距294公尺),本件 舉發使用之雷射測速儀已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 案,並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2年12月5日、103年2月20日國道 警六交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拒絕 在違規通知單上簽章,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員警已將通知聯 交付原告收受。原告於102年10月28 日向被告申訴時,業 檢附違規通知單影本,足徵原告已收受該違規通知單,此 有原告102年10月28日申訴書影本在卷可稽。(二)原告指稱:員警無法提供令人信服之佐證,證實違規車輛 為原告駕駛云云。經查,執勤員警使用之雷射測速器均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在案(器號:TC002611、檢定 合格單號碼:M0GB0000000,有效期限:103年7月31 日止 )。又該測速器係針對單一車輛進行鎖定測速,測速槍上 有瞄準鏡,測速時係以瞄準鏡之雷射光點,對準單一受測 車輛進行測速,不論該車行駛何車道,以測速槍瞄準所測 車輛,即可測得車速,測得之速度及測距值,立即顯示於 面板上,不受其他車輛干擾。又員警在南向80公里處攔停 6707-EY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後,當場告知違規事實並出示 雷射測速槍所測數值,原告猶稱無法信服,尚不可採,本 件執勤員警自偵測、鎖定乃至攔停過程均未離開視線,此 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3年2



月20日國道警六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衡諸執 勤員警受有專業訓練,其執行公務時,亦受有行政責任之 監督與考核。另本件係攔停舉發,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7條之2所定以科學儀器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 之範圍。員警依執勤之認識與判斷,並以雷射測速儀測得 之數據為立即之舉發,此為達成維持交通秩序目的所必要 。被告尚難以其主張,據以撤銷原處分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 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 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 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1.有第33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爭點外,餘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六警察隊102年12月5日國道警六交字第0000000000號 函、103年2月20日國道警六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處 分、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違規查詢報表、雷射測速 儀器操作手冊、雷射測速儀擷取畫面等附卷可稽,應認屬 實。本件爭點在於:1.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一般小客 車於舉發時、地是否行車時速達131公里,超速21 公里? 2.本件舉發是否適法?3.其他車輛是否超速對原告違章事 實有無影響?4.原處分裁處罰鍰3,800元,是否有據?(三)爭點 1:原告雖否認其駕駛自用一般小客車於舉發時、地 有行車時速達131公里,超速21 公里之違章事實,惟證人 即本件舉發員警姚乃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舉發通知 單是伊開立的,當時伊和同事兩人在國道3 號公路南下關 西交流道出口槽化線未端大約78.9公里處執行取締超速的 勤務,伊在車外操作雷射槍,同事在車內副駕駛座上控制 巡邏燈按鈕,一測到超速,伊就請同事按巡邏燈,該處是 交流道,有燈光,比較明顯,而且從龍潭收費站往南至該 處都是下坡路段,容易超速,本件是當場舉發,且是在法 規修正前,前方無須有測速的相關警告標誌,所以當時沒 有注意執勤地點前方有無告示牌,當時車流不多、正常, 伊執勤地點前端2、300公尺處有一彎道,對駕駛人而言, 是一個右彎,伊站著測速,因為站著比較高,視線比較好



,原告剛從彎道出來,是第一部車,行駛在內線車道上, 伊就瞄準原告車輛,測到超速後,有一部行駛在中線的車 輛衝出來超越原告,為避免中線車道的車輛誤會,伊在該 車超越原告後,始在外側路肩舉指揮棒示意原告停車,當 時伊和原告車輛的距離蠻近的,但原告沒停,由於測速器 是瞄準原告,即使超越原告的中線車輛車速很快,伊也無 法舉發該車,只能攔停原告,原告沒停車,伊就上車告知 同事是前方那台camery,當時前方只有原告駕駛camery的 車輛,伊沒記車牌,是記車型,原告車輛是深色的,追趕 約1至2公里左右才攔停原告,從瞄準、測到原告車輛超速 ,一直到攔停,視線都沒有離開原告車輛,不會誤認,伊 攔下原告後,有問原告是否開內線、是否看到員警攔停, 原告都說有,他說以為員警需要幫忙,伊告知超速違規後 ,原告否認,他說車子無法開到130 公里,是右方中線車 子速度較快,伊告知原告,雷射測速儀的紅點直徑不超過 2 mm,是單點、單車進行測速,不是魚網式的針對該路段 的全部車輛進行測速,且如果操作雷射測速儀不穩,無法 測得速度,原告有質疑為何沒有車號,伊使用的雷射測速 儀雖有拍照及錄影功能,但伊在200至300公尺的距離測得 原告車輛超速,這麼遠的距離無法拍到車牌,為了執行攔 停也不會一直錄影,原告當時有說家人都在車上,車速不 可能太快,他太太有幫忙注意車速,但伊問原告太太,原 告太太說她在睡覺,沒注意車速,伊也有出示雷射測速儀 的畫面給原告檢視,畫面上有紅十字瞄準車子及速度、測 距等資料,畫面上看得到原告的車子,但車牌沒辦法拍的 很清楚,伊勤務時段是下午4時至8時,沒有規定執勤時段 內要舉發多少違規等語,業已詳述其如何鎖定原告車輛、 測得原告超速,迄至攔停舉發之完整過程,核與舉發錄音 光碟所示:「員警:102年10月19,6707-EY超速取締,你 趕時間嗎?原告:沒有啊。員警:剛才我攔你有看到嗎? 原告:你攔我我有看到,可是我沒有超速啊。員警:有, 你 131,你走內線。原告:我走內線沒錯,可是不可能有 131 。員警:駕、行照看一下。原告:好,我車子怎麼可 能開到 131,你的測速器有問題。員警:這新的。原告: 那一定有問題,我沒開那麼快。員警:這新的。原告:新 的也不可能,我載小孩子4個人,怎麼可能131。員警:下 來一下。原告:絕對不可能…怎麼可能開那麼快,絕對不 可能的,我還怕開太慢,趕不上別人。員警:對啊,你走 內線啊。原告:我走內線沒錯,可是不可能有 131。員警 :這鏡頭是你啊,你走內線啊。原告:不可能…。員警:



我們這個是新的…你看7月31 日才到期,這都有拍到照啊 (員警出示畫面)。原告:我就跟你說,我車子不可能開 那麼快。員警:我們都有拍到照,你自己看鏡頭。原告: 不可能,我車子不可能開那麼快。員警:中線的以為我在 攔他,他速度有慢下來。原告:他慢下來,我也慢下來, 我嚇一跳,你在那邊招手。員警:這個十字你有沒有看到 。原告:我知道,但不可能是我的車。員警:那是誰的車 ?原告:我不可能開那麼快。員警:雷射槍測到啦。原告 :我一輩子開車不可能開這麼快。員警:我跟你講,那邊 是下坡路你知道嗎?原告:是下坡路,可是我沒有踩油門 ,131 多快了。員警:我跟你講那邊是下坡路段,我們這 都有照相,你怎麼說明。原告:這我絕對不相信。員警: 我們這有照相啊。原告:我車子開131 開多快了。員警: 這2千CC,怎麼會開不到131。原告:開得到,但我從來沒 開那麼快。員警:不是,你自己看,我們有相片啊。原告 :我知道,我知道你測到 131,可是一定不準啦。員警: 怎麼會不準。原告:我不可能開到 131。員警:這怎麼會 不準,照片都有拍到,你有沒有看到。原告:你有拍到, 可是我真的…我不能接受,我車子真的沒開那麼快。員警 :那沒辦法,我們上面都有拍到,這雷射槍都有標準檢驗 局檢驗的。原告:這樣子,那我們就…。員警:駕、行照 看一下。原告:好,我不可能開那麼快。員警:你走內線 啊。原告:我全家人都在車上,我怎麼可能開這麼快,真 的不是,我不相信,我不可能開那麼快,你這樣攔,我還 嚇一跳,我以為發生什麼事。員警:車子是你本人的嗎? 原告:是本人的,我自己的車子開那麼久了,怎麼可能開 那麼快。員警:你這有定速嗎?原告:我沒有定速。員警 :對啊。原告:我沒有定速,可是我不可能開那麼快,13 1 車子都快飛出來了,怎麼可能開這麼快。員警:我還看 過1千4,開到 164。原告:我知道,但我這車子不可能開 那麼快,車子我開那麼久了,我怎麼可能不曉得,131 多 快了。員警:你有看到我攔你嗎?原告:有啊,你攔我, 我嚇一跳啊。我看到你攔我,我嚇一跳。員警:我是一… (不清楚)就攔你了,我不是隔了一段時間。原告:你手 在那邊敲,我看到你。員警:我距離你多遠?原告:我看 到你時你在我旁邊。員警:你看,我站在那邊的時候你距 離我294公尺(員警出示畫面)。原告:294公尺我看得到 你啊?員警:我知道,我是一直看著你,等你過來我才攔 你。原告:我看不到你啊。員警:我知道,我說我打到你 的時候距離快300 公尺。原告:我不相信我有那麼快。員



警:沒關係,我們這個都有檢驗證書。原告:我知道,可 是我車子…。員警:你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射槍檢驗合 格書,我們這個都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這個雷射槍不 是我們發的。原告:我知道,我是不可能開這麼快。員警 :我跟你講,有時候下坡路段你自己也不曉得。原告:我 不可能開那麼快,131 …。員警:我跟你講,那是人的感 覺。原告:我開車都有在看碼表的,131 多快了,我開車 開這麼久,不要說131,120都沒有。員警:我說是你不小 心啦,這雷射槍是準的啊。原告:我不可能啊。員警:這 雷射槍是準的啊。原告:你剛才攔我,我都嚇一跳了。員 警:我們這雷射槍是準的啊,標檢局的檢驗也給你看啦。 原告:旁邊那台車子超我的車,他開得比我快。員警:可 是我的鏡頭是你,我剛不是給你看,有一個鏡頭,十字鏡 頭。原告:怎麼知道測的是我?員警:這個是內線啊。原 告:內線,這邊還有一台車是誰的車?員警:這是角度, 你距離我300 公尺,剛好轉彎出來,那邊剛好轉彎出來。 原告:那台車距離這麼遠,我都追不上他了,怎麼可能開 131 。員警:我跟你講,我們這剛好有個角度,你轉彎出 來,所以這角度看起來會覺得說他好像在內線,其實是你 在他後面的內線,這有一個角度。原告:問題是我這車子 開那麼多年,從來沒有違規過,也從來沒有超速過。員警 :我剛才如果沒有攔你,我直接追上來,可能對你不好交 代,可是剛才我在現場我就有攔你,你有看到我攔你嘛。 原告:我看你手在那邊招了,我以為發生什麼事,警察要 攔我,我以為是你需要協助還是幹嘛的,我想算了,我在 內線,你這樣攔,也不可能停。員警:你後來有看到我們 的燈亮嘛。原告:我沒有看到你們燈亮,我是看到你們警 車就在我旁邊來…。員警:你有看到我攔你嗎,在關西交 流道那邊?原告:我看到你招手嘛。員警:有嘛,你有看 到我拿指揮棒攔你嘛。原告:我不曉得發生什麼事啊,我 以為你需要人協助,可是我在內線不可能停啊,我載小孩 子…。員警:我知道,我也沒叫你硬要停啊,所以我們追 上來,跟你講啊。原告:那現在我要怎麼申訴。員警:你 可以去監理站。原告:因為我不可能開那麼快。員警:沒 關係,到時候我們會把證書附給監理站。原告:131 我的 碼錶…。員警:不是,到時候我們會,你現在是質疑我們 的雷射槍不準嘛。原告:我時速131 碼表是到哪裡了,你 知道嗎?員警:我跟你講,我們雷射槍都有證書,到時候 我們會把證書附上去,你現在是質疑我們的雷射槍不準嘛 ,我剛給你看了,都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原告:那



如果真的不準你要怎麼辦呢。員警:我們有檢驗書啊,法 官到時候也是看檢驗書啊。原告:時速131 是這樣(原告 手勢),碼表已經過半了。員警:你這是2千的,131我們 也是過半啊,我們是2千3的啊。原告:131 是已經這樣子 了(原告手勢),我的時速表怎麼可能這樣,怎麼可能開 這麼快。員警:你這車應該最低到220 吧。原告:是沒錯 ,可是…。員警:你是不是在車上和你老婆聊天,自己都 沒注意啊。原告:我太太都在睡覺…我知道,我就說 131 碼表都這樣了,我從來也沒開這麼快,你可以查我紀錄, 我從來沒有違規過,也沒有超速過,他說我開131 怎麼可 能。原告配偶:這車從來沒飆過120。原告:120車子都快 飛起來了,我怎麼可能開到 131。員警:你質疑我們的測 速槍,如果你有意見,等你到裁決所,我們會把檢驗書送 到裁決所。原告:這我一定要反應,不合理啊。員警:沒 有啊,我們這雷射槍都檢驗過的啊…。原告:我看到你在 招手。員警:…。原告:可是我不可能開這麼快,我從來 沒開這麼快,而且你打那個號誌,我也覺得不合理,不太 像我的車啊…白色的車超我的車你不知道嗎。員警:那個 剛好在轉彎,所以看起來…。原告:白色的車超我的車你 知道嗎?員警:我跟你講,我們這雷射槍不是網狀的, 1 次只能打1 部車,你有看到這十字嗎(員警出示畫面)? 原告:我車子在內線,你打這1 台…。員警:那台我沒打 ,我是打你的,你看,1個點,1 次只能打1部車(員警示 範)。原告:你怎麼操作我不曉得,這有我的車號嗎。員 警:晚上車號怎麼看得到。原告:這不行啊。員警:可是 你走內線啊,我們現場攔你…。原告:我們車子不可能開 到 131。員警:可是我們雷射槍也是準的啊。原告:那這 張要多少錢?員警:高速公路違規至少都3 千。原告:那 這樣我們平白無故…給你開3 千。員警:就是要開慢一點 啊,現在車那麼多,你也不能開那麼快啊,我跟你講,高 速公路限速才110,如果你開 121,我們前面有1個固定桿 ,121 就拍了,我們這速度已經放寬了。原告:我都很小 心在開車…。員警:雷射槍我們速度還有再放寬一點點。 原告配偶:我瞭解你們執行的方式,可是我們開車從來沒 有超過…。員警:可是我們雷射槍也是準的。原告配偶: 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查證。員警:因為我打到你,我 當場就攔你了。原告:我當時在想是不是需要協助,因為 我們在內線,不可能停。員警:我跟你講,這雷射槍是 1 個點只能對1部車,不是散彈槍知道嗎,你看這上面有1個 紅點。原告:如我車子開很快,我沒有…不合理啊。員警



:這上面有1 個紅點有沒有看到。原告配偶:是瞭解啦。 員警:我們這不可能1個點打5部車,你這個點如果沒有瞄 到,就不會有反應。原告配偶:這個點上面車號到底有沒 有辦法辨識。員警:晚上固定桿才照得到,有閃光燈,這 沒有閃光燈,晚上看不到。原告:…我的姊夫也是警察, 所以我們曉得,我們車子真的不可能開這麼快。員警:可 是我們這雷射槍也有標準檢驗局,你看。原告:今天這個 車子…我問你今天有沒有人跟你爭議過。員警:都沒有, 我們會把相片給他看,看是不是開內線。原告:真的不是 我的車,我不可能開這麼快,如果習慣不好,我們還有兩 個小孩在後面。員警:而且又不是說10幾部車子…只攔你 1 部。原告:那台車才超我車…白色車才超我車你有看到 嗎?員警:可是我們沒打他啊。原告:那他是不是 140? 原告配偶:…(不清楚)。員警:我跟你講,我這上面有 十字啊。原告配偶:…(不清楚)。原告:沒關係,不用 再爭了,你也不覺得你們有錯嘛,我不可能開這麼快。員 警:這有十字有沒有看到。原告配偶:瞭解啦…(不清楚 )。員警:我們上面有十字點,我跟你講如果十字點打在 旁邊,我攔你我就不對。原告:那車是我的車嗎?你現在 打中間的車子就不是我的車。員警:不是中間,因為那邊 剛好1 個轉彎,所以你看出來會這樣。原告:我不能接受 ,你把這圖附上去。員警:可以,我附上去,那邊剛好 1 個轉彎,到關西交流道前面剛好1 個右彎,所以你會覺得 不是,但其實就是你的車。原告:我開車開這麼久,從來 就沒有超速,我今天車子載4 個人,全家大小都在車上, 我開131 作什麼。員警:所以我剛才問你是不是趕時間。 原告:我沒有趕時間,趕時間作什麼,120 車子就快飛起 來了,我開131 作什麼,從來沒有開過。員警:可是我們 這個有拍到啊。原告:沒關係,你就把這照片一起附了, 我要去申訴。員警:我知道,我們會附照片。原告:我真 的沒開這麼快。原告配偶:我覺得…(不清楚)。員警: 你如果有意見,你可以申訴這測速槍是不是準的,到時候 我們會把雷射槍的檢驗證書附上去。原告:我還要質疑是 不是照到我的車,因為這實在看起來就不是我的車,右邊 的車子超我的車,超我的速,他比我還快,怎麼可能攔我 呢。員警:因為我1次只能打1部車。原告:他超我的車。 員警:…(不清楚)加速。原告:我沒有,我幹嘛加速, 我幹嘛跟他爭先,他超我的車,我右邊白色的車超我的車 很清楚。員警:他不是超你的車,他原本就在前面,你自 己看(員警出示畫面),這個在你前面。原告:我是說這



1 台,這個白色亮亮的。員警:這個是你,我跟你講,我 們這剛好有錄影錄到。原告:你剛才說這台是我的車。員 警:不是啦,這個後面是你的車啦。原告:這我的車,是 在內線嗎?員警:那是轉彎,你自己看。原告:我在內線 ,那他怎麼一直在這邊。員警:那是在轉彎…是角度的問 題(原告與員警爭辯中)。員警:不要爭了。原告:我沒 辦法接受。員警:因為你是右轉出來。原告:我不要簽, 我不服,我不承認我開,我從來沒開這麼快。員警:…( 不清楚)。原告:…因為我不服。員警:你記得,等一下 離開的時候,路肩要先加速,你不要直接切出去,後面車 子會追上來。原告:我知道,我從來沒開這麼快。員警: 你如果對我們雷射槍有意見,你申訴書上就寫,到時候會 附我們雷射槍的檢驗證書。原告:你們照到的是不是我, 我也有意見,因為我沒開過這麼快。員警:沒關係,我們 雷射槍不是散彈槍,是單點單車,我一測到你就當場攔你 了,我不是追上來了才跟你講。原告:沒關係,我就覺得 奇怪,我沒有違規,你幹嘛攔我,我很納悶啊。員警:你 也知道我在欄你嘛,對不對。原告:我跟你講,其實我是 以為有人要協助,你知道嗎?員警:我們要協助我們有, 怎麼會叫民眾協助。原告:怎麼突然跑出來,在那邊招手 。員警:你有看到指揮棒嗎?原告:我沒有看到指揮棒, 我看到你的手在那邊招。員警:我跟你講,我們那指揮棒 都有亮。原告:我看你在招手。員警:那就是指揮棒啊。 原告:我想說奇怪…。員警:我跟你講,如果我今天沒有 拿指揮棒,你看不到我的手,你看我指揮棒還沒有熄掉, 還紅的再閃。原告:你的單子有給我嗎,就這張?員警: 對啊,你記得不要逾期喔,要申訴也要在期間內,15天內 。原告:…我們也很困擾。員警:我跟你講為什麼在那邊 測,因為這邊事故很多,再下去整個路段都是暗的,你如 果車速快的話。原告:我跟你講,我今天載著全家人在車 上…。員警:那個人感覺,有時候我們站在路邊會覺得這 部車速度怎麼這麼快,可是也沒有超速,每個人感官不一 樣。原告:我就說我的車型到130 的時候…。原告配偶: 我在他旁邊,平常都是我幫他看路或看東看西。員警:他 剛才又說妳在睡覺。原告:她在睡覺。原告配偶:喔…( 不清楚)。原告:我剛才跟她講警察在跟我招手。員警: 沒關係,等一下記得離開的時候路肩先加速。原告:我只 有1個意見,我開到130碼表都這樣子了(手勢),我沒開 過這麼快。員警:沒關係,等一下記得離開的時候路肩先 加速,不要直接切出去,後面車子會撞上來喔(原告及其



配偶上車)。員警:6707-EY 超速取締完畢」等關於原告 駕車行駛在內線車道且有看到員警攔停卻未停車之內容, 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大致相符,應可佐證員警以測速器 瞄準行駛在內線車道之原告車輛,查知超速後,持指揮棒 攔停未果,迄至坐上警備車追趕原告車輛之全部過程係連 貫、無間斷,而無誤認原告車輛之可能。又證人姚乃文為 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其執行公務受有行政監督與考核, 嗣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以刑事責任擔保證言之真實 性,衡情應無構詞誣陷原告之必要,倘其測得之數據係他 車之行速,自可對該車進行舉發,而無以之舉發原告之必 要,又其證述之內容尚無瑕疵,不能以其為查獲本件違章 之員警,否認其就查緝經過所親自見聞之事實陳述的真實 性。再者,本件亦無證據顯示證人前開陳述係屬虛偽,亦 無何足以懷疑其證述不可採之品行證據,是其證述之內容 ,應可採信。證人所使用之雷射測速儀(廠牌 LTI、型號 TruCam、器號TC002611號)係藉由雷射波之發送與接收計 算行速與測距,儀器配有瞄準鏡,有十字絲供瞄準使用, 只要瞄準目標車輛,扣住扳機,瞄準鏡上會顯示速度,鬆 開扳機,會紀錄影像、速度與距離,最大測距可達 1,200 公尺,若瞄準錯誤、反射光源不足、目標移出範圍或其他 因素故障等,均會出現錯誤訊號,而無法測得數據,有使 用說明書附卷可參,是證人所述瞄準原告車輛,不可能測 得其他車輛等語,並非無稽,且該雷射測速器確留存舉發 時、地十字絲瞄準之目標車輛行速為131公里,測距為294 公尺,應無未穩定瞄準目標、瞄準不良致失去目標之情。 再者,該雷達測速器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 期間為102年7月25日至103年7月31日,有檢定合格證書附 卷可考,本件舉發時仍在儀器之有效使用期間內,採證之 正確性應可認定。原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無證據可佐,尚 難採信。
(四)爭點2:本件舉發時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 2 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 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 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 、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 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 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 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1項)。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應採



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 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 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 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 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 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2項)。對於前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 ,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 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 公路應於3百公尺至1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第3 項)。 」揭示員警對於汽車駕駛人違章行為之舉發,以當場攔截 製單舉發為原則,僅於特定違章情節,客觀上不能或不宜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始得逕行舉發。蓋逕行舉發者,受 舉發之違章駕駛人無法當場得知違規之事由及情狀,亦未 能立即陳述意見,程序之保障受有限制,且易對違章事實 提出質疑,乃立法限定逕行舉發之事由及條件。至於當場 舉發之情形,即無本條規定之適用。查本件舉發係員警以 測速器測得原告有超速違章之事實後,駕車攔停原告,告 以違規事由後掣單舉發,性質上係屬當場查獲違規行為人 之情形,屬當場舉發,而非逕行舉發,是無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7條之2所定條件之限制,舉發應屬適法。(五)爭點 3:原告主張:伊右側白色超車車輛速度更快,為何 不是該車違規,而是伊違規云云。惟本件尚無證據可資證 明原告所述情形。又「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 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 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 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 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 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又『信賴 保護原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但相對人或關係人 對其存續已有信賴,而行政機關之事後矯正,將因此增加 其負擔者,即不得任意為之之謂。如行政機關有前述怠於 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情 形,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信賴, 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從而,亦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進而主張不法平等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 第275 號判決參照)是縱有原告所述,其他車輛亦有超速 違規之情,亦不得要求比照該違法案例享有不受舉發之利



益。原告此部分主張對原處分之適法性尚無影響。(六)爭點4:按原處分裁處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 條 第4 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第2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 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所稱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裁罰 有如下所示之基準:小型車行駛高、快速公路速度超過規 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者,期限內繳納或到 案聽候裁決,應處罰鍰3,5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30 日以 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應處罰鍰3,800 元、逾越 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 ,應處罰鍰4,5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60 日以上,繳納罰 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應處罰鍰5,200 元,並均記違規點 數1 點。查原告不服舉發,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 (102年11月3日)前之10月28日提出申訴書表示不服,經 被告以102年12月9日北市裁申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舉 發無誤,並將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更新為103年1月 9日前,原告仍未甘服,於103年1月9日再提出陳述書,被 告以103年2月21日北市裁申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舉發 無誤,將應到案日期更改為103年3月24日前,並告知如仍 有異議,應於3月24 日前洽被告開立裁決書,提起行政訴 訟,以上有原告之申訴書、陳述書及被告102年12月9日北 市裁申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參,嗣後原告即未再 具狀向被告表示異議,遲至應到案日後之3月26 日始洽被 告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按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到案聽候 裁決之標準,以原處分應處罰鍰3,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有據,並無不合。
六、綜上,原告有超速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 3 千8百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尚無違法之情。原告徒執前詞 ,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896元,合計1,19 6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上開證人日、旅費896元前已由 被告預為繳納,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 項規定,法 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立法理由在於為 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規定,明定本條 。是以,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據之,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 費用額,即為原告應負擔部分扣除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即 896元(1,196-300),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 項所示。
九、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