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複 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張佳容律師 丁英泰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博良 劉彥谷被 告 王令僑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被 告 陳文棟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複 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被 告 吳國楨 王達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被 告 譚伯郊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複 代理人 劉俞欣 温閔喬律師 賴麗容律師被 告 謝秋華 李政家 黃金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律師被 告 王令興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 告 李德洋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一0二年度金上訴更一字第一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一六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