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2號
原 告 聖騰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六妹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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