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雄
訴訟代理人 徐一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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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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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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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0年1月5日 │5,786,790元 │KB0000000 │
│ │行城東分行│行城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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