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許宇甄
訴訟代理人 汪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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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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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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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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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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