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上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瑤如
訴訟代收人 程雨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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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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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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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醴醐有限公司 李維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3年8月20日│90,000元 │JAA0000000│
│ │修 │仁愛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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