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黃有盛
代 理 人 呂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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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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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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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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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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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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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 1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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