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謝治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林曉含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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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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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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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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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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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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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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