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929號
TPDV,103,除,1929,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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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代 理 人 鍾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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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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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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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瀅簣企業有限│臺灣新光商業│103年6月30日│37,400元 │CC0000000 │
│ │公司 陳禮勇│銀行西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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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