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寫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嵩齡
代 理 人 高于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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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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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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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華南商業銀行萬│103年8月31日│707,243元 │C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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