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892號
TPDV,103,除,1892,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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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王月英
代 理 人 黃基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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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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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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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月英 │板信商業銀行萬大分行│103年7月31日 │54,380元 │HE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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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