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875號
TPDV,103,除,1875,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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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黃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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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0001│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000 │ │
├──┼───────────────┼─────────────┼────┼───┤
│0002│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000 │ │
├──┼───────────────┼─────────────┼────┼───┤
│0003│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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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