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820號
TPDV,103,除,1820,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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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永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獎
訴訟代理人 孫敬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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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健安藥局│第一商業│103 年5 月│6,900 元│FA0000000 │
│ │黃祥益 │銀行景美│31日 │ │ │
│ │ │分行 │ │ │ │
├──┼────┼────┼─────┼────┼──────┤
│002 │繆芊蓁 │第一商業│103 年4 月│5,000元 │FA0000000 │
│ │ │銀行木柵│30日 │ │ │
│ │ │分行 │ │ │ │
├──┼────┼────┼─────┼────┼──────┤
│003 │謝堃源 │兆豐國際│103 年4 月│6,600元 │AA0000000 │
│ │ │商業銀行│30日 │ │ │
│ │ │安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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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志昌 │臺灣銀行│103 年5 月│7,900 元│AG0000000 │
│ │ │松山分行│31日 │ │ │
├──┼────┼────┼─────┼────┼──────┤




│005 │羅浩展 │台中商業│103 年5 月│3,300元 │SSA0000000 │
│ │ │銀行松山│10日 │ │ │
│ │ │分行 │ │ │ │
├──┼────┼────┼─────┼────┼──────┤
│006 │陳武雄 │合作金庫│103 年6 月│7,900元 │KT0000000 │
│ │ │商業銀行│30日 │ │ │
│ │ │永吉分行│ │ │ │
├──┼────┼────┼─────┼────┼──────┤
│007 │林讓伯 │陽信商業│103 年6 月│6,750元 │AE0000000 │
│ │ │銀行民生│30日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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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