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33號
TPDV,103,除,1633,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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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朱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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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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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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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2年3月15日│12,000元 │AI0000000 │
│ │有限公司 洪鴻銘 │行城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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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欣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