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寧(原名盧演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碧瑛、盧碧玲、盧演秀、盧碧麗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