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23號
TPDV,103,重訴,523,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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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王文強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王淑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溢
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由被告繼 承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各1/4移轉登記與原告,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70萬7756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末 欄);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47萬663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747萬6635元,合計2218萬43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7272元。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所 繳納23萬9480元,溢繳3萬2208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 之訴訟費用。
三、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四、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返還訴訟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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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 │價額 │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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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29萬7204元 │(103年公告現值13萬8154元/㎡)│
│ 1 │土地(地目建、1203.56平方 │ │138,154元/㎡×1203.56㎡× │
│ │公尺、權利範圍499/10000) │ │499/10000≒8,297,2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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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77萬4032元 │(103年公告現值14萬1000元/㎡)│
│ 2 │土地(地目建、252.14平方公│ │141,000元/㎡×252.14㎡× │
│ │尺、權利範圍499/10000) │ │499/10000≒1,774,0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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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438萬3824元 │(103年公告現值1萬7000元/㎡) │
│ 3 │土地(地目建、1003平方公尺│ │170,000元/㎡×1003㎡×38/1476 │
│ │、權利範圍38/1476) │ │≒4,389,8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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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公館鄉○○段000地號 │ 29萬6496元 │(103年公告現值2400元/㎡) │
│ 4 │土地(地目田、123.54平方公│ │2,400元/㎡×123.54㎡=296,496 │
│ │尺、權利範圍全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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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公館鄉○○段000地號 │ 44萬1980元 │(103年公告現值4100元/㎡) │
│ 5 │土地(地目建、107.8平方公 │ │4,100元/㎡×107.8㎡=441,980元│
│ │尺、權利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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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公館鄉館聖段793-2地 │ 23萬5832元 │(103年公告現值4100元/㎡) │
│ 6 │號土地(地目建、57.52平方 │ │4,100元/㎡57.52㎡=235,832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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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公館鄉館聖段793-3地 │ 36萬5023元 │(103年公告現值4100元/㎡) │
│ 7 │號土地(地目建、89.03平方 │ │4,100元/㎡×89.03㎡=365,023元│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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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289-7│ 8萬316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8 │地號土地(地目溜、378平方 │ │220元/㎡×378㎡=83,16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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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303 │ 29萬8620元 │(103年公告現值790元/㎡) │
│ 9 │地號土地(地目建、378平方 │ │790元/㎡×378㎡=298,62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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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05-2│ 5萬544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0 │地號土地(地目溜、252平方 │ │220元/㎡×252㎡=55,44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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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25 │ 12萬694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1 │地號土地(地目田、577平方 │ │220元/㎡×577㎡=126,94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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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64 │ 3萬850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2 │地號土地(地目林、175平方 │ │220元/㎡×175㎡=38,50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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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68 │ 4萬686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3 │地號土地(地目林、213平方 │ │220元/㎡×213㎡=4,686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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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71 │ 32萬274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4 │地號土地(地目田、1467平方│ │220元/㎡×1467㎡=322,74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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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72 │ 62萬876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5 │地號土地(地目林、2858平方│ │220元/㎡×2858㎡=628,76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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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572-1│ 36萬8720元 │(103年公告現值220元/㎡) │
│ 16 │地號土地(地目林、1676平方│ │220元/㎡×1676㎡=368,720元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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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苗栗市水源里中正路 │ 21萬8100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
│ 17 │1363巷3弄4號房屋(勝利段 │ │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94頁) │
│ │1539建號、總面積74.48平方 │ │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共有部│ │ │
│ │分勝利段1557建號、490.43平│ │ │
│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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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苗栗市水源里中正路 │ 2萬9391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
│ 18 │1363巷5號地下室房屋(勝利 │ │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94頁) │
│ │段1558建號、881.21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1/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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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7鄰館南 │ 50萬2300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
│ 19 │193-2號房屋(館聖段315 建 │ │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95頁) │
│ │號、233.01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圍全部,坐落館聖段792、793│ │ │
│ │-2、793-3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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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 16萬7100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
│ 20 │(秀峰段959建號、97.52平方│ │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95頁)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坐落秀│ │ │
│ │峰段113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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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 15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




│ 21 │(秀峰段960建號、87.62 平 │ │定通知書(見本院卷第95頁) │
│ │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坐落│ │ │
│ │秀峰段113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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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883萬10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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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承之應有部分均為1/4,訴訟標的價額為470萬7756元(計算式:18,831,022元× │
│1/4=4,707,7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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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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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