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高翊升
高敏慎
簡禎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楊慧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