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309號
TPDV,103,重訴,1309,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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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9號
原   告 劉俊千
被   告 鄧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壹拾壹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 裁定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 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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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