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82號
TPDV,103,重訴,1082,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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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陳盈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庭芝曲維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以民國103 年11月18日民事準備狀追加侯庭芝曲維康為被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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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