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王其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梁却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王梁却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輔助人之願任書。
三、提出相對人前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輔助人之親筆簽名同意
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