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2號
TPDV,103,訴,872,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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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歐德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件提付新加坡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本訴。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 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 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 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此亦為仲裁法第 3條所明定。另按當事人之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協議之範圍, 非僅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判斷之標準,並應斟酌該訴訟 標的與其原因事實之關係(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04號 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分別簽訂「神 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Arcadia saga」等 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上開合約第23條皆約定 ,如因與該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之一切爭執,均應先行在新 加坡進行仲裁以為解決。兩造嗣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上 開合約,並簽訂終止協議書,相對人提起本訴,即係依該終 止協議書請求聲請人應依約返還權利金云云,然聲請人對此 有爭議,就系爭4合約終止效力及其所衍生之爭議,相對人 自應適用前揭仲裁協議約定至新加坡提付仲裁。詎相對人逕 行起訴,顯有不當。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於本案進 行言詞辯論前,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限期命相對人 將本件爭議於新加坡提付仲裁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上開4 份線上遊戲軟體授權合約第23條中,明 確約定:「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之一切爭執、爭議,及 後續之修訂,包括但不限於合約之效力、解釋、履行、違反 、終止或無效及非契約之索賠,均應依照中華民國(臺灣) 仲裁法規定進行最終之解決,由3 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在新 加坡進行仲裁(原文為:Any disputes,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under,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 ement and any subsequent amendments of this Agreemen t,includin g without limitation its formation,validi ty,binding effect, interpretation, performance,breac h or termination as well as non-contractual claims s 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determined by arbitr 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public of China(Taiwan) the Arbitration Rules.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co nsist of three(3 )arbitrators.The place of arbitra tion shall be Singapore.」此有上開合約書共4份在卷可 考(見本院卷第4至36頁)。又兩造雖不爭執事後已經合意 終止上開授權合約,惟此對前揭仲裁條款之效力應不生影響 ,此即所謂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已如前述。準此,兩造間 就上開授權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自應適用前揭條款,優先 以仲裁程序作為紛爭解決方式。
四、次查,本件相對人固係依兩造於99年11月24日所簽訂之終止 協議書提起本件請求返還權利金訴訟,然該終止協議書係針 對系爭授權合約所簽,是就該終止協議書效力之爭執,核屬 因系爭授權合約所生之終止爭議,自核於前揭仲裁條款所明 訂之範圍。且本件相對人所請求返還之權利金,原為其因系 爭授權合約所支付,應否返還,自屬因該授權合約所生之爭 議,益見本件爭議符合系爭仲裁條款之範圍無誤。因此,聲 請人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主張妨訴抗辯,聲請裁定停止 訴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此參本件相對人曾以同一訴訟 標的、基礎事實,訴請聲請人返還同數權利金,聲請人於該 案中亦提出妨訴抗辯,嗣經本院裁定應停止訴訟,並命相對 人應限期向新加坡提出仲裁等情益明(案號為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9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0號、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91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61號), 併予說明。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於系爭授權合約中訂有先行仲裁之協議, 原告一再未遵前開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殊有不合,故 被告於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 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4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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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