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40號
TPDV,103,訴,640,2014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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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冀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月清
訴訟代理人 張苑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40號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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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