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987號
TPDV,103,訴,4987,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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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87號
原   告 王維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被   告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林怡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 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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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