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872號
TPDV,103,訴,4872,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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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72號
原   告 臺北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和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萬1493元,該項裁定於同年11月14日前即已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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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