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790號
TPDV,103,訴,4790,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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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7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胡家榛即胡家菱(原名胡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暨 約定書第9條約定及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見本院卷 第7頁及第54頁),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5月6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 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自92年5月6日起至98 年5月6日止循環動用,借款利率按固定週年利率 18.25% 計算,又依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 如有任何1期 未按期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8年8月7日 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8萬7,244元, 依約前揭借 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除應償還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其 中48萬7,244元自98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18.25%計算之利息。
(二)又被告於9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7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 自95年1月18日起至99年1月23日,分48個月攤還,並約定 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借款後至96年10月12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24萬 1,169元, 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暨約定書第4條第2款約定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應償還上 開消費款項外, 依借據第4條約定,被告另應給付其中24 萬1,169元自9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綜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 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6至57頁 ),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債務人│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新臺幣/ │率 │(民國) │(民國) │ │
│ │ │ 元) │ 元) │ │ │ │ │
├───┼─────┼─────┼─────┼───┼──────┼──────┼───────┤
│ │現金卡 │48萬7,244 │48萬7,244 │18.25%│98年8月8日 │ 無 │ 無 │
胡家榛│ │ │ │ │ │ │ │




│即胡家├─────┼─────┼─────┼───┼──────┼──────┼───────┤
│菱(原│通信貸款 │24萬1,169 │24萬1,169 │ 無 │ 無 │96年10月13日│自違約金起算日│
│名胡美│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慧) │ │ │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 │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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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