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39號原 告 夏玉嬌 鄭正煌 蔡雅雯 葉子甄 葉柏軒 陳惠美 陳維新 吳文弘 廖秋惠 姜宗恕 江美連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被 告 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陸光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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