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43號
原 告 王思嵐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被 告 邱紀憲(原名邱鍚煒、邱俊閎)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宗奭
被 告 溫𡟀秋
蘇明民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